- 政和县关于拖拉机使用年限及报废的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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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拖拉机使用年限及报废的通告
各车主: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/T16877—2008号文件和福建省闽经贸机电【2009】702号、闽农机[2013]217号、闽农机[2013]3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排查我县农机安全生产隐患,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,促进“平安农机”建设,现就我县大、中型拖拉机(小型变型机)和手扶拖拉机的使用年限规定及报废注意事项通知如下;
一、大、中型拖拉机(小型变型机)
根据闽经贸机电【2009】702号、闽农机[2013]217号、闽农机[2013]379号文件规定,使用年限满9年的大、中型拖拉机(小型变型机)应强行报废。凡2008年12月31日前在我站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均已达到使用年限,不能参加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,应强行报废,不得上道路行使。
二、手扶拖拉机
根据GB/T16877—2008号文件规定14.7千瓦以下的拖拉机使用年限10年必须强行报废的要求,凡2007年12月30日前在我站办理注册登记的手扶拖拉机均已达到使用年限,不能参加拖拉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,应强行报废,不得上道路行使。
三、办理报废手续及注意事项
凡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的手扶拖拉机及大、中型拖拉机(小型变型机)的车主,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携带拖拉机行驶证、号牌及个人身份证到县农机机械监理站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,逾期将注销其档案,其号牌、行驶证、登记证书作废,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主负责。
特此通知。
附:报废拖拉机信息
政和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
2017年12月14日
下载附件:政和2017年报废拖拉机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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